君之丧:三日,子、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。
王長史求東陽,撫軍用。後疾篤,臨終,撫軍嘆曰:“吾將負仲祖於此命用之。”長史曰:“人會稽王癡,真癡。
王忱死,西鎮定,朝貴人人有望時殷仲堪在門下,居機要,資名輕小人情未以方嶽相許晉孝武欲拔親近腹,遂以殷為荊州。定,詔未出。王珣殷曰:“陜西何故有處分?”殷曰:已有人。”王歷問卿,鹹雲“非”。自計才地必應在己復問:“非我邪?殷曰:“亦似非。其夜詔出用殷。王所親曰:“豈有黃郎而受如此任?仲此舉迺是國之亡徵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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