君之丧,未小敛,为寄公国宾出;大夫之丧,未小敛,为君命出;士之丧,于大夫不当敛而出。凡主人之出也,徒跣扱衽拊心,降自西阶。君拜寄公国宾于位;大夫于君命,迎于寝门外,使者升堂致命,主人拜于下;士于大夫亲吊则与之哭;不逆于门外,夫人为寄公夫人出,命妇为夫人之命出,士妻不当敛,则为命妇出。
王丞相為揚州,遣八部從事之職。顧和時為下傳還,同時俱見。諸從事各奏二千石官長得失,至和獨無言。王問顧曰:“卿何所聞?”答曰:“明公作輔,寧使網漏吞舟,何緣采聽風聞,以為察察之政?”丞相咨嗟稱佳,諸從事自視缺然也。
阮仲容先幸姑家鮮卑婢。及居母喪,姑當遠移,初雲當留婢,既發,定將去。仲容借客驢箸重服自追之,累騎而返。曰:“人種不可失!”即遙集之母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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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子曰:“朋友之墓,有宿草而不哭焉。”
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公仪仲子之丧,檀弓免焉。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,檀弓曰:“何居?我未之前闻也。”趋而就子服伯子于门右,曰:“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,何也?”伯子曰:“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。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,微子舍其孙腯而立衍也;夫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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