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襄公葬其夫人,酰醢百瓮。曾子曰:“既曰明器矣,而又实之。”孟献子之丧,司徒旅归四布。夫子曰:“可也。”读赗,曾子曰:“非古也,是再告也。”成子高寝疾,庆遗入,请曰:“子之病革矣,如至乎大病,则如之何?”子高曰:“吾闻之也:生有益于人,死不害于人。吾纵生无益于人,吾可以死害于人乎哉?我死,则择不食之地而葬我焉。”
国昭子之母死,问于子张曰:“葬及墓,男子、妇人安位?”子张曰:“司徒敬子之丧,夫子相,男子西乡,妇人东乡。”曰:“噫!毋。”曰:“我丧也斯沾。尔专之,宾为宾焉,主为主焉--妇人从男子皆西乡。”
卒食,客自前跪,彻饭齐以授相者,主人兴辞于客,然后客坐。侍饮于长者,酒进则起,拜受于尊所。长者辞,少者反席而饮。长者举未釂,少者不敢饮。长者赐,少者、贱者不敢辞。赐果于君前,其有核者怀其核。御食于君,君赐余,器之溉者不写,其余皆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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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尹撫王長史背曰:“阿奴比丞相,但有都長。”
古者冠礼筮日筮宾,所以敬冠事,敬冠事所以重礼;重礼所以为国本也。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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